49 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下列何者非工作規則之訂立事項?
(A)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B)勞資會議之實施
(C)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D)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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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98), C(42), D(134), E(0) #708296

詳解 (共 3 筆)

#1156211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 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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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51

勞動基準法-9工作規則


第70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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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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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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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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