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下列何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A)內政部
(B)大陸委員會
(C)外交部
(D)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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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42), C(6), D(2), E(0) #2436932

詳解 (共 1 筆)

#4237670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關 (構)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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