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乙;遺產有存款 5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50 萬元,對丁有債務 50 萬元,但此些債務均為乙所不知。乙依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依公示催告程 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8 個月內報明其債權。丙先報明債權,乙立即對之清償全額 50 萬元。 丁則遲至公示催告期限的最後 1 個月始報明債權,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僅在所得遺產 50 萬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丁不得再請求乙清償
(B)丁得請求丙返還其不當受領之 25 萬元
(C)乙得請求丙返還其不當受領之 25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
(D)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丁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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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429), C(137), D(161), E(0) #2049336

詳解 (共 5 筆)

#3578283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乙;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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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069
所涉法條:
1.第 1157 條
  l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ll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2.第 1158 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3.第 1161 條
  l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ll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4.丙丁分配數額依據: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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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繼承人乙不得於8個月內對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然乙卻對丙先清償50萬,已違反民法第1158條,依1161條第1項乙應對丁賠償,但其並非因喪失限定繼承之故而對丁賠償。丁得依民法第1161條第2項向丙即不當得利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依第1159條,甲的遺產為50萬,而對丙丁之債務皆為50萬,遺產50萬除以50+50即丙丁債權,每人可分得比例為1/2,每人可得25萬。而丙受領50萬多領了25萬,故丁得向丙請求返還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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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917
依照民法第1157條規定,債權人需於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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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205
繼承人有開遺產清冊 但是違反1157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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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342

(D) ❌ 錯誤

乙沒有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因其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並啟動公示催告程序),所以丁不能請求超出遺產額度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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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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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1161 繼承人有向法院報明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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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26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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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1條(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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