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 1 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丙物為甲 1、甲 2、甲 3 三人分別共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 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丙物予甲 1、甲 2、甲 3(下稱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統一解決紛爭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甲 2 及甲 3
(B)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之繫屬及進行程度通知甲 2 及甲 3
(C)甲 2 參加本件訴訟者,甲 1 與甲 2 間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D)本件訴訟屬法定訴訟擔當,非意定訴訟擔當,故甲 3 就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不論甲 1 勝訴 或敗訴,均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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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5), C(47), D(359), E(0) #906415

詳解 (共 3 筆)

#3470005
民訴507之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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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077

民法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法定訴訟擔當


(A) 既判力及於分別共有人甲2及甲3

(B) 民訴法第67條之1

(C) 民訴法第56條 合一確定

(D) 民訴法第507條之1

若甲1勝訴,對甲3無不利影響,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院應職權通知

要件:民訴法第67條之1

效果:民訴法第50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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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1起訴乙,主張丙物為甲1、甲2、甲3三人分別共有,遭乙無權占有,要求乙返還丙物予甲1、甲2、甲3。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6條: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者,訴訟關係具有不可分性,即判決效力應及於全體共有人。」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分析選項:

(A) 基於統一解決紛爭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甲2及甲3

這是正確的。根據民法第821條,共有人中的一人可以代表全體共有人對共有物提出訴訟,訴訟結果應及於全體共有人,因此,判決的既判力及於甲2和甲3。

(B) 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之繫屬及進行程度通知甲2及甲3

這是正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法院應通知其他共有人訴訟的進行,以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

(C) 甲2參加本件訴訟者,甲1與甲2間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這是正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即訴訟結果應及於全體共有人,因此甲1與甲2之間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的必要。

(D) 本件訴訟屬法定訴訟擔當,非意定訴訟擔當,故甲3就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不論甲1勝訴或敗訴,均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這是錯誤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甲3若甲1勝訴,判決結果對甲3無不利影響,甲3無法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結論

正確答案為:

(D) 本件訴訟屬法定訴訟擔當,非意定訴訟擔當,故甲3就本件訴訟之本案確定判決,不論甲1勝訴或敗訴,均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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