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有關輔導教師於校園性平事件處理過程,正確的介入與協助模式為何?
(A)輔導教師應全程陪同
(B)若 有協助調査卷要時,事件當事人之輔導教師可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席之
(C)為確立性平事件之真實性,輔導 教師應與學務處同仁共同確認當事人之內容
(D)輔導老師應於工作日内24小時完成性平事件通報
統計: A(49), B(920), C(72), D(653), E(0) #2031749
詳解 (共 6 筆)
雖然輔導人員在校園性別事件中較少擔任調查人員的角色(因為校內輔導人力較為有限,輔導人員通常是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的主責輔導人員,因而不能擔任該事件的調查人員),輔導人員可能在陪伴個案度過傷痛的歷程中,需要擔任個案的代言人,成為專家證人或陪同個案出席相關會議。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16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A)依防治準則第 23 條第 1 款後段,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輔佐人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或調查小組認為必要者,得由其他適當人員(例如輔導老師或導師)陪同。
(B)案件當事人之諮商輔導人員有協助調查必要時,可在其不違反諮商倫理之範圍內,以專家證人身分述說當事人之身心狀況(為遵守諮商倫理,不陳述個案所告知之案件內容)。
(C)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D)應該要由權責人員通報(學務、教務或是學校指定專責單位)
資料來源: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2_01_01?sid=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