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一定期間,逾期 仍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將依法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一定期間是多久?
(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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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39), C(510), D(64), E(0) #3218533

詳解 (共 2 筆)

#6066569
土地法    第 73-1 條土地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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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1 條

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2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3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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