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事業結合的敘述,何者正確?
(A) 事業結合行爲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
(B) 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爲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附加條件
(C) 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期間,不得爲結合行爲
(D) 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經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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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6), C(416), D(35), E(0) #619131
統計: A(88), B(46), C(416), D(35), E(0) #619131
詳解 (共 5 筆)
#915111
D,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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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340
| 第 11 條 |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 公告之金額者。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 事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結 合。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 申報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 報案件,應依第十二條規定作成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三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 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者。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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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341
| 第 13 條 |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 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前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解散、停 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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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340
(A) 事業結合聯合行爲原則上禁止,例外採取申報主義
(B) 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爲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不得得附加條件
(D) 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千萬
十萬到一億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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