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亦有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B)其保障之內容係主觀意見之表達,無涉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
(C)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係屬對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D)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1443), C(401), D(294), E(0) #3481203
統計: A(29), B(1443), C(401), D(294), E(0) #3481203
詳解 (共 5 筆)
#6941567
J577
(A)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B)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主觀客觀都有)
(C)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
(D)
111年憲判字第2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B)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主觀客觀都有)
(C)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
(D)
111年憲判字第2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30
0
#6748455
(D)
釋字第656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B)
釋字第577號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6
1
#6589354
(A) 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亦有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正確,此為憲法第11條的核心保障內容。
(B) 其保障之內容係主觀意見之表達,無涉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 錯誤,憲法保障的表意自由包含主觀意見表達和客觀事實陳述。
(C) 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係屬對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正確,不標示商品資訊可能涉及消極不表意自由的限制。
(D) 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 錯誤,憲法法庭111年判決指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若未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並未違背比例原則,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以前的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合法的,但後來憲法法庭111年判決改變了這個解釋,認為強制道歉限制了人民的不表意自由。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