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何者並非法院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標的?
(A)條例
(B)法律
(C)通則
(D)大法庭裁定
統計: A(34), B(21), C(287), D(1869), E(0) #3481207
詳解 (共 4 筆)
大法庭裁定的性質與法律、命令的性質不一樣,也非「確定終局裁判」,因此人民不能對大法庭裁定聲請釋憲。
判例及決議均為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見解之制度,具有通案規範效力,因此司法院釋字第 374號解釋認為其拘束力與命令相當,判例、決議經人民指摘違憲者,均視同命令予以審查。然大法庭係終審程序之一環,為審理之中間程序,所為之裁定為中間裁定,於大法庭裁定後,再由提案庭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本案終局裁判,故大法庭裁定係以提案庭提交案件之事實為基礎,針對該具體個案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且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10 均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限定大法庭裁定之效力僅針對提案庭的提交案件。因此大法庭裁定係基於審判權之作用,針對具體個案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僅具個案拘束力,與判例、決議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且具有普遍、通案之事實上拘束力,有本質上之不同,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包括法律及命令之「法規範」及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之要件及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之意旨不符,故不能對大法庭裁定聲請釋憲。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55條,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得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
- 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故「法律」、「條例」、「通則」都屬於「法律位階法規範」。
- 因此,這三者都是法院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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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A)(B)(C),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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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聲請違憲審查的標的: 依《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標的為「法律位階法規範」(如法律、條例、通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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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的性質:
大法庭裁定是一種「中間裁定」,它並非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在裁定後,提案庭仍會依據該裁定作成最終的判決。不屬於「法律位階法規範」 - 因此,大法庭裁定不是法院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