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針對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特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或確定者,相關法律所採之管制手段中,下列何者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A)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B)吊銷駕駛執照
(C)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D)廢止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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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3), B(589), C(1227), D(232), E(0) #3481204

詳解 (共 8 筆)

#6565258
摘錄自憲法法庭網頁第749號解釋文第一大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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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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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49  解釋文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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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883

釋字7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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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439

摘錄自憲法法庭網頁第749號解釋文第一大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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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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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143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針對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特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確定者,相關法律所採之管制手段中,下列何者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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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析】
釋字 749 號主要處理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司機若犯特定罪名,必須強制「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照」且「永久禁入」是否過苛。
  • ✅ (C) 答案(合憲):
    法條規定受刑人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大法官認為,這是一個「過渡性質」的限制,旨在確保駕駛人回歸社會後的穩定性與乘客安全,且期限僅三年,並非永久剝奪,因此與工作權保障意旨無違(合憲)
  • ❌ (A)(B)(D) 均不完全正確或與題意不符:
    • (D) 廢止執業登記: 釋字 749 認為,若不論其犯行是否與行車安全有關,一律「廢止登記」且「不許其事後有重新申請之機會」,這部分限制過嚴,屬於違憲
    • (B) 吊銷駕駛執照: 解釋文指出,計程車司機犯罪未必與其駕駛能力有關,若因此就吊銷其駕照,導致其連一般車輛都不能開,已侵害其基本生存與工作權,屬違憲
    • (A) 吊扣執業登記證: 雖然在行政管制上可行,但本題核心考點是針對釋字 749 中關於「限制年限」的合憲性判斷,故 (C) 是解釋文中明確肯定合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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