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原住民文化權及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乃長期以來之重要傳統,屬於文化權保障範圍
(B)原住民之文化權保障,僅為個人權利,不具有集體權之性質及內涵
(C)以漢族之姓氏習慣否定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與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有違
(D)由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整體觀察,原住民集體身分認同權亦受憲法保障
統計: A(21), B(1489), C(34), D(22), E(0) #3517954
詳解 (共 5 筆)
狩獵對原住民族來說,不只是打獵拿食物,
它是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的一種方式,
而且長期以來就是他們生活中很重要的傳統。
打獵也跟祭典、部落教育有關,
是原住民認同自己族群文化的一個基礎。
透過狩獵,原住民可以:
• 學到對動物、森林、環境的知識,
• 累積生活技能,
• 也能實踐並傳承傳統智慧。
這些經驗會讓個人對自己的部落有更深的認同,
同時也能跟其他族人一起分享、實踐和傳承文化。
所以,狩獵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
而是整個族群文化形成和延續的重要部分。
因此,原住民依照傳統文化去打獵,
其實就是行使一種 文化權利,
而這種文化權利應該受到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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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整理:
1. 狩獵是文化,不只是生存手段。
2. 它同時是 個人權利(個人認同、技能養成)
也是 集體權利(部落文化傳承)。
3. 因為涉及基本人權,所以憲法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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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03號 110 年 05 月 07 日
理由書 .... 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乃原住民族長期以來之重要傳統(A),且係傳統祭儀、部落族群教育之重要活動,而為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群文化之重要基礎。藉由狩獵活動,原住民個人不僅得學習並累積其對動物、山林與生態環境之經驗、生活技能與傳統知識,從而形塑其自身對所屬部落族群之認同,並得與其他原住民共同參與、實踐、傳承其部落族群之集體文化(B),為原住民族文化形成與傳承之重要環節。是原住民依循其文化傳承而從事狩獵活動,乃前述原住民文化權利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保障。 |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19 號解釋,該解釋處理《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傳統名字」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 大法官認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環,身分認同權亦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該規定(即以漢族姓氏習慣—例如必須從父姓—來作為取得或否定原住民身分的要件)限制了人民決定姓氏及身分認同的權利,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