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刑法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C)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違憲法比例原則, 未侵害人身自由
(D)刑法規定之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統計: A(18), B(325), C(704), D(339), E(0) #3517955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790號
法律規定說,有些人還沒真正開始服刑,就要先被強迫去做勞動工作。
這等於是先剝奪、限制了他的自由。
因為這種限制太超過了,和憲法要求的「要合乎比例、必要才可以限制基本權利」不一致,
所以這樣的規定 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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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
1. 「刑前強制工作」=在刑罰還沒開始前就先懲罰。
2. 這樣會不當限制人身自由。
3. 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必要性、過度)
(C)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 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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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0號 109 年 03 月 20 日
解釋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C)。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
- (A) 正確: 根據釋字第 588、708 等號解釋,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嚴格遵循《憲法》第 8 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B) 正確: 釋字第 775 號解釋認定,刑法累犯條文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未區分情節與犯罪之輕重,過度限制人身自由,違背比例原則。
- (C) 錯誤: 釋字第 777 號解釋指出,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某些犯罪行為設有嚴厲的最低刑期(如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未考量犯罪情節之輕微,同樣有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嫌,非單純「未違憲」。
- (D) 正確: 釋字第 812 號解釋認定,強制工作制度不符比例原則,侵害人身自由,應即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