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
(A)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B)外國人與外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C)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D)因依親對象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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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241), C(2340), D(90), E(0) #434916
統計: A(261), B(241), C(2340), D(90), E(0) #434916
詳解 (共 3 筆)
#880145
(A)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B)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C)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正確
(D)因依親對象死亡
(B)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C)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正確
(D)因依親對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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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1 條 |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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