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此一「處分」應指下列何者?
(A)僅指債權行為
(B)僅指物權行為
(C)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D)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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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54), C(1391), D(21), E(0) #2436183
統計: A(44), B(354), C(1391), D(21), E(0) #2436183
詳解 (共 3 筆)
#4716975
民法上處分包含「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而法律上處分又可分為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
而民法§68II所指處分,包括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在內。<92台上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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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803
包括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
且物權行為之處分只指§862的情形,其他物權行為的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分別為之。
Ex.主物之交付,其效力不及於從物,仍須個別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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