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相約飆車超速發生車禍,為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之共同行為人
(B)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借用人,為民法第 191 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C)實施生產、製造及加工業者,為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之責任主體
(D)動力車輛之駕駛人,為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之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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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528), C(92), D(82), E(0) #2790256

詳解 (共 8 筆)

#5315072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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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447
甲房子借給A開補習班結果水塔掉下來傷到人...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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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506

民法第191條之1 第1項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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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850
民法第191條之1 第1項 土地上之建...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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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045

數人相約飆車超速發生車禍,為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之共同行為人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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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877
第191條 I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共 1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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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036
(B)建築物出事,請找所有權人負責
而不是找承租人(如OT招商店家)
店家要負責的話,以後誰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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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042
(A)身旁一堆人飆車,只要任一人出事,其他四人也要一起負起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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