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設有如何之規定?
(A)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
(B)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C)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D)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統計: A(6863), B(1251), C(291), D(985), E(0) #1328438
詳解 (共 9 筆)
憲法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增修第10條:憲法164條之凍結 (主計總處-主計故事076,網址: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26944&ctNode=99)
==>修憲取消教科文經費編列下限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例題:
Q.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基本國策保障之實踐?
(A)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
(B)國家為保障視障者工作權,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C)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住宅、領取輔助購宅款等優惠
(D)國家以法律強制已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Q.下列何項立法與憲法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國民經濟相關規定之落實較無關聯?
(A)礦業法
(B)科學技術基本法
(C)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D)消費者保護法
Q.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其係依憲法第 1 條、基本國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及下列何者而來?
(A)憲法附則
(B)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
(C)憲法附則之準備程序
(D)憲法前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0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I.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II.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III.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IV.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V.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VI.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VII.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VIII.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IX.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X.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XI.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XII.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XIII.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64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15% 百分之15,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25% 百分之25,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 35% 百分之35。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國民教育→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