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國勞動基準法所定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定期之勞動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
(B)雖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仍不得解僱勞工
(C)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D)雇主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給付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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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 C(169), D(16), E(0) #303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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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669
勞動基準法(A)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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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定期之勞動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4條 有條文中列舉的情形才可以不經預告) (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B) 雖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仍不得解僱勞工 (第11條 雇主預告後得終止勞動契約)
(C) 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12條)
(D) 雇主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給付勞工資遣費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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