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何者不屬「排除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之限制」?
(A)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
(B)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C)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
(D)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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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56), C(32), D(50), E(0) #951086

詳解 (共 2 筆)

#1259807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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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217
16條
B→農業重化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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