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於特殊情況下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下列何者屬於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情形?
(A)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已經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B)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C)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
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D)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後,未依
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135), C(55), D(63), E(0) #951088
統計: A(24), B(135), C(55), D(63), E(0) #951088
詳解 (共 1 筆)
#1259797
|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1 條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稅捐主管機 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 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 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