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勞基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
(A)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B)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
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C)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
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
有損害者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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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0), E(31) #316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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