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刑法》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不成立《刑法》之強盜罪?
(A)甲使用仿真假槍,從乙之背後抵住乙之後腦勺,喝令乙交出身上之財物,乙因恐遭不測不 敢抗拒而交出身上財物
(B)甲使用仿真假槍至銀行櫃檯,大聲喝令銀行櫃員乙交出櫃檯抽屜內之現金,惟立即遭銀行 行員與保全人員當場制伏
(C)路人乙醉倒路旁不省人事,甲見機不可失,雖當場圍觀者眾,仍當場公然取走乙錢包
(D)甲持球棒毆打乙之妻丙,喝令乙交出身上之財物,乙因恐其妻遭受甲更大之傷害而交出身 上財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49), C(1986), D(31), E(0) #2882834
統計: A(18), B(49), C(1986), D(31), E(0) #2882834
詳解 (共 3 筆)
#6263261
行為人藉由實行「強制手段」取得財物,只要是一切足以壓抑被害人身體或心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為強盜罪所處罰的強制手段。
(A) 甲成立強盜取財罪
甲雖然是持玩具槍,但外型與真槍相仿,一般人遭人持槍要脅,在通常狀況下皆會因為行為人的脅迫而無法抵抗,只能任憑行為人擺布。此時乙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已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且A已取得財物,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取財罪。
(B) 甲成立強盜未遂罪 甲為取得他人財產,並開始實行強暴、脅迫等手段,就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著手後,行為人還沒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犯罪即告終止,此時甲為強盜未遂罪,仍有刑罰。刑法第328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 因為乙已經醉倒了,故甲無需達到致使不能抗拒之地步,即可以公然拿走乙的財物,應論以竊盜罪。
(D) 甲成立強盜取財罪 甲持球棒毆打乙之妻丙,喝令乙交出身上之財物,乙因恐其妻遭受甲更大之傷害而交出身上財物,甲之行為足以壓抑乙及丙之身體或心理,使丙達到不能抗拒的狀態,進而使乙交付財物。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