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律中經常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其所指為何?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進行公益訴訟的第三人
(C)舉發犯罪的第三人
(D)捐贈慈善團體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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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8), B(39), C(90), D(9), E(0) #3161486
統計: A(1788), B(39), C(90), D(9), E(0) #3161486
詳解 (共 3 筆)
#6106428
經濟法裡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不得對抗的三人”,以合同關係為例,合同是有相對性的,第三人是相對於合同當事人雙方來說的。第三人就於合同與當事人一方發生某些法律關係之後,原合同當事人,不能以原合同中的約定來否定與第三人的合同。 這是一個理論性的東西,其實很好理解。
舉個例子來說:甲把自己的電視借給了乙,然後乙再未徵得甲的同意情況下,把電視賣給了丙,當時得是丙不知乙沒有處分權得情況下。這個時候乙就於原來甲乙直接得保管合同就是第三人,而這時甲是不可以以電視是他所有而向丙所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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