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哪一機關可以審理法官懲戒事項?
(A)行政法院
(B)高等法院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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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97), C(602), D(1034), E(0) #3161488
統計: A(41), B(197), C(602), D(1034), E(0) #3161488
詳解 (共 4 筆)
#6028182
一、法官法施行前,法官的懲戒原本是由公懲員懲戒委員會掌理。不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定,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性質迥然有別,而且法官職司審判,攸關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權責重大,對於法官的懲戒程序及身分保障救濟程序,自應有別於一般公務員之設計。又對於法官行使職務監督權,固不得影響審判獨立,惟二者間之分際若發生爭議,亦宜由中立之第三者予以裁判,以期公允。是以,基於司法機關懲戒自主之憲法原理,法官法於立法時參考德國、奧國立法例,在司法院設置職務法庭,採一級一審制,以處理有關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法官不服職務處分之救濟案件、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救濟案件及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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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463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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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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