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民法之規定,侵害下列何種權益,被害人不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A)所有權
(B)信用權
(C)姓名權
(D)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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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5), B(142), C(252), D(175), E(0) #3161490
統計: A(1055), B(142), C(252), D(175), E(0) #3161490
詳解 (共 5 筆)
#6029008
所有權 ➝物權(財產)
其他三個都是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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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892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也就是常聽到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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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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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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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D)、信用(B)、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C 姓名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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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原則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或慰撫金(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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