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
(A)法官在開庭時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輕微,且事證明確,被害人要求賠償金額未必高於委任律師辯護 之花費,建議被告考慮直接與被害人和解
(B)法官開庭時,對於當場筆記開庭情形,並無其他妨礙開庭行為之旁聽者,一律要求法警予以禁止, 對於不從者,即以影響法庭秩序為理由命退出法庭
(C)法官開庭時,因書記官反應懼怕犬類動物,而禁止視覺功能障礙者帶同導盲犬入庭
(D)法官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 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而在訊問完畢後,始請社會工作人員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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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16), C(12), D(99), E(0) #164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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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第十二條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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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院辦理家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或成年人,於其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對於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身心障礙被害人之訊問,宜由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必要時,應通 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 同在場。 陪同之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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