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絕對機密保密期限之核定不得逾 30 年;有特殊情形者,得經司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B)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
(C)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D)絕對機密之親自核定人員不包括監察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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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4), B(108), C(62), D(337), E(0) #1327995

詳解 (共 9 筆)

#2841661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1 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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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072
第 7 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一) 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 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      之主管人員。 (五) 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三) 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四) 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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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964
(A) 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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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179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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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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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106
第 16 條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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