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涉犯殺人罪嫌,經司法警察人員合法拘提,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
法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羈押。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並移送執行。關於
羈押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偵查中之聲請羈押,並無自拘提之時起 24 小時內之限制
(B)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甲,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羈押卷證之內容
(C)判決確定後,辯護人仍得以甲罹患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理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D)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甲,不得獲知羈押卷證之內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715), C(123), D(31), E(0) #1849623
統計: A(12), B(715), C(123), D(31), E(0) #1849623
詳解 (共 7 筆)
#4502612
737號解釋
- 羈押理由應告知: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
- 羈押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原則應告知: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 獲知證據的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只要滿足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或採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相關卷證,或其他適當方式,為立法裁量範疇。
- 定期改善: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而這個時間將在本月底屆期。
- 建議納入羈押強制辯護:大法官表示偵查中羈押對人身自由拘束嚴重,理由書最後提及,修法時應該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擴及偵查中羈押。
16
0
#3476847
(A)偵查中之聲請羈押,並有自拘提之時起 24 小時內之限制(參刑訴93第2項、憲法8)
(B)(D)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無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甲,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羈押卷證之內容(參刑訴33-1第3項)
(C)判決確定後,辯護人仍得以甲罹患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理由,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參刑訴467)
7
5
#5163227
(C)判決確定後,辯護人仍得以甲罹患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理由,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第 467 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6
2
#6536777
自我補充
(C)羈押是針對尚未判決確定的被告做出的強制手段,故已經判決確定之被告已不符執行羈押之要件,故(C)錯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