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認其招標文件對於廠 商資格之規定有違反法令,乃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對於異 議所為之決定,可於收到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向該管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申訴。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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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8), C(0), D(0), E(0) #3087489

詳解 (共 2 筆)

#6202701
76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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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238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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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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