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為某市政府總務科科長,該市政府發包興建大樓一棟,由乙包商承包。乙領取工程款時,甲要求賄賂新臺幣 2 萬元,乙佯稱可以交付,同時向市政府政風處檢舉而查獲上情。甲所為應如何評價?
(A)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B)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C)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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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1), B(559), C(597), D(423), E(0) #2455785

詳解 (共 10 筆)

#4271812
甲要求賄賂新 臺幣 2 萬元 重點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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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800

1.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

2.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方能夠成本罪。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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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534

違背職務行賄罪中所稱的「交付」,是指行賄者將賄賂或不正利益給與受賄者而言。用的方法是直接交付或間接交付都非所問。行賄罪除了交付的行為以外,還有「行求」與「期約」兩種犯罪態樣;所謂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示,犯罪就告完成。行求對象的公務人員是否接受賄賂則不是犯罪的要件。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雙方意思已經一致,犯罪即告成立。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其行求、期約、交付等三種行 賄類型行為,雖屬前後階段行為,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惟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均以行賄之意思 表示已經到達其對立之公務員,始克成立。倘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該公務員,僅止於著手實行行賄前之預 備階段

 「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 成立之犯罪


賄賂罪的成立須有 4 個必備的基本條件:

(一)行賄者與受賄者的對向結構

(二)不法利益是對向結構的內涵

(三)行賄與受賄的行為交 錯關係

(四)賄賂的標的所呈現的對價關係。

 

期約賄賂為論罪的困難點主要有二:

一是欠缺得以為明確證明實存的不法利益

二為必須確認期約的具體內容,此種事實認定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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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512

請問 乙佯稱可以交付 

為什麼不是期約賄賂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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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730
 「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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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6196

不違背職務-在職責內該做的還是有作。發包興建大樓由乙包商承包,是職責中本應完成事項,並無違背。

違背職務-本卷49題,甲刑事小隊長,未依法取締。該做的卻沒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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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3411
1. 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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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6025
總務科的植物跟發包工程無關,所以不違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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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514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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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5056
答案曾在題目 :甲要求賄賂新臺幣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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