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該設施為國家所有者為限,始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國家賠償責任,限於生命或身體受損害
(C)公共設施若因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D)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重大過失行為致人民受損害,即得成立國家賠償
統計: A(1303), B(648), C(3832), D(2472), E(0) #2128370
詳解 (共 10 筆)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
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
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
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
責任。
整理上述摩友解答
(A)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該設施為國家所有者為限,始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國家有管理權,始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國家賠償責任,限於生命或身體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公共設施若因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重大過失行為致人民受損害,即得成立國家賠償.>>國賠第 13 條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回5F
不要誤人子弟,最高法院說的是國家只要有管理權狀態,不是“事實上”這三個字,這三個字根本不是關鍵字
學說稱管理權歸屬說:
不以國家具有所有權為限,只要國家具有他物之管理狀態,就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適用,是管理狀態!!!!
從釋字564號解釋騎樓禁止設攤,車站月台,都是屬於國家管理,所以才有國賠法適用。
不論有沒有新修的部分
這題C都沒問題
考古題考過
要參考第三條第一項
有說"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因此必須是在"處於通常之安全狀態"
所以像"不可抗力之因素"
或是"還在施工、尚未開放"
皆不必負國家賠償責任
(A)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該設施為國家所有者為限,始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上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核電廠因受海底地震而引起之海嘯影響(天災),致核電廠輻射外洩,損害附近居民身體健康,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賠償事宜應優先適用原子能法而非逕行適用國家賠償法
(B)核電廠平日保養完善,純係不可抗力,所以設置或管理原則上沒有欠缺
(C)受損害居民應證明其身體或健康係因輻射外洩受到損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附近受損害居民須證明管理核電廠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請求賠償
答案D
- 國賠法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過失賠償主義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f採無過失責任,指的是公有公共設施的部份,並非所有的國賠皆採無過失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馬路破個洞國家沒補,結果你因為這個洞摔車→國家應賠償。
馬路原本是好的,你在騎車時剛好遇到大地震,馬路裂開,導致你摔車→國家不用賠償。
馬路柏油還沒乾,國家也沒有開放,你硬要騎進去,導致車輪壞掉→國家不用賠償。
A不以國家所有為限,國家管理的也算
B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
C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不可抗力、尚未開放、還在施工沒有開放結果人民自己進去....不屬有欠缺)
D有審判職務(法官)、追訴職務(檢察官)->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