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B)資金來源需全數自行籌措
(C)為執行涉及公權力程度較低之特定公共事務
(D)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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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855), C(136), D(301), E(0) #3189393
統計: A(90), B(3855), C(136), D(301), E(0) #3189393
詳解 (共 7 筆)
#6038174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B) 資金來源需全數自行籌措
(C) 為執行涉及公權力程度較低之特定公共事務
(D) 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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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是中華民國政府體系中的半官方機構,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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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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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VS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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