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10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於 A 地現場執行查封完畢,適乙已與第三人丙申請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於 同日上午 11 時辦妥登記為丙名義,法院之囑託查封登記函係於當日下午 3 時到達地政機關。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到達地政機關時,始發生查封之效力
(B)A 地既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之查封不生效力
(C)乙、丙就 A 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對甲不生效力
(D)丙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甲之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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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 C(213), D(44), E(0) #164676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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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查封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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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584
依強執第76條第3項,查封行為完成時即發生查封效力,再依第51條第2項,查封後,債務人所為查封物移轉,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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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到達地政機關前,始發生查封之效力:現場查封完畢(參強執法第76條第3項)  

(B)A 地既移轉登記仍為乙所有,法院之查封生效力(同上) 
(C)乙、丙就 A 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對甲不生效力(同上) 
(D)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甲之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先生效,A地仍為乙所有(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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