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除有特別約定外,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之負擔,下列相
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B)由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C)修繕費可歸責於住戶,由住戶負擔
(D)由公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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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430), C(210), D(87), E(0) #3219535
統計: A(128), B(430), C(210), D(87), E(0) #3219535
詳解 (共 3 筆)
#6525449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A)(D)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C)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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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031
第 10 條
1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 之,並負擔其費用。
2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 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 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 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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