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客戶為法人團體時,應採合理步驟辨識實質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形式判斷,瞭解直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最終自然人身分
(B)如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則採實質判斷,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C)如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D)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證券商應運用風險基礎方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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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1), B(129), C(150), D(695), E(0) #3031783
統計: A(1161), B(129), C(150), D(695), E(0) #3031783
詳解 (共 4 筆)
#5698573
(A) 採形式判斷,瞭解直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最終自然人身分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第 3 條
七、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金融機構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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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477
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金融機構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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