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未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聲請法院對 A 地為禁止乙為移轉、設定負擔之假處分,並據之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同法院命乙給付新臺幣 600 萬元本息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 A 地為終局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乙之任意處分,並不禁止強制執行所為之處分,執行法院應准許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B) A 地既經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丙聲請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C) A 地雖經甲聲請為假處分執行,惟丙仍得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為查封,但不許換價程序
(D)執行法院應裁定命乙提供其他財產供甲擔保後,撤銷對 A 地之假處分執行,而准許丙對 A 地之終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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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 C(3), D(6), E(0) #3506229

詳解 (共 1 筆)

#6589371
兩說爭議:第一說:終局執行優位說(實務採);第二說:假處分優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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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0年度第10次民事庭庭 長會議決議㈠之見解:「按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 為處分,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 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本院62年度第1次民庭庭長會議已 有決議在案,多年來實務上均依此辦理,本件債務人甲經假 處分禁止其就訟爭房屋為處分行為,然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 執行,甲之其他債權人對訟爭房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自非 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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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假處分債權人此時「僅得將保全請求權改成金錢請求」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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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強制執行之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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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局V.S.終局
不牴觸則併案(強執33),若牴觸,則依時間先後定優劣,但後執行程序有排除前執行程序之權利,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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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V.S.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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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類
先扣押時:民法第522條可知假扣押為保全金錢債權,當然和金錢債權終局執行併存,也毋庸重複為查封。終局執行後,假扣押債權人就保全之債權,發生參與分配效果,但須將應受分配金額提存。至於非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因為彼此矛盾,應依時間先後定優劣,但後執行程序有排除前執行程序之權利,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先終局執行:如為金錢債權,視為參與分配,,但須將應受分配金額提存;如非金錢債權,則不得再對於同一財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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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類
先假處分時:實務採終局執行優位見解,所以終局執行之債權人可為換價,假處分之債權人除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可為第三人異議之外,不能排除強制執行。此時應將保全之請求權易為金錢請求,聲明參與分配。
先終局處分時:仍肯定假處分聲請,但不得妨礙終局執行,而拍賣後,假處分因標的物失其存在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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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全V.S.保全
假扣押與假扣押:實務上均併前案辦理,不另為查封,若前案撤回,仍有在後的假扣押存在,仍不啟封。
假處分與假處分
ㅤㅤ一、先後假處分執行不牴觸:裁定部分併前案處理:如執行階段產生牴觸,應先已先執行優先
ㅤㅤ二、先後假處分執行相牴觸:裁定部分採後假處分命令違法說(97台抗651):如執行階段由後處分先聲請執行,則先裁定者要提起抗告撤銷才能執行。
假扣押與假處分
ㅤㅤ一、先假扣押執行後再聲請假處分執行:不牴觸則合併,但假扣押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而拍賣後,假處分因標的物失其存在而消滅;如假處分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所載內容有礙假扣押查封效果,對於假扣押債權人仍不生效力(74台上341)
ㅤㅤ二、先假處分執行後再聲請假扣押執行:如牴觸則不許假扣押執行。不牴觸則合併,但假處分先取得執行名義,則可實現執行名義;假扣押先取得執行名義,終局執行之債權人可為換價,假處分之債權人除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可為第三人異議之外,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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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1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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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32條 1.債權人就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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