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補償款。
甲若欲主張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B)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C)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D)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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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1), C(134), D(268), E(0) #3288957
統計: A(109), B(71), C(134), D(268), E(0) #3288957
詳解 (共 6 筆)
#6439248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補償款。 甲若欲主張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是針對「尚有效之行政處分 」請求撤銷,但本題中的徵收已「失其效力」,並非可撤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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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沒有「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這一類型。行政訴訟中只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違法」(但僅限於「不能提起撤銷訴訟」的情形,例如行政執行完畢、處分已終了等)。但此處重點不在「違法」,而在徵收處分已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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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若徵收處分因未依法發放補償金而「失其效力」,這不是典型的「無效」,而是「失效」或「失效性瑕疵」,因此更適合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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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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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土地徵收因故失效,應提「確認徵收關係存否之訴」) 法律問題: 甲所有土地,於民國 44 年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徵收,並經該管縣政府公告徵收,且辦妥所有權登記完竣。嗣甲於 93 年間主張本件徵收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2條第 l項規定,向該管縣政府申請,經該管縣政府於 94 年間查明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後函復甲:無徵收失效。甲旋即以該管縣政府未於法定期間內發放補償費,該土地徵收失效為由,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D),其訴是否合法? 決 議: 民國 89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土地經徵收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嗣原所有權人主張該管地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按法律既無確認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且徵收失效類同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行為,於失效之基礎事實發生時,當然發生徵收失效之法律效果,核與徵收處分違法得請求撤銷之情形不同,尚無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是不能以其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為由,認為起訴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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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568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第 2 項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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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第 2 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 題目未提及甲是否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三十日內不為確答
→ 無法提起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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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243
注意題目關鍵字「失其效力」
未發補償金而失其效力≠無效,與行程法111條的無效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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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參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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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政處分本身並非法律關係,其係創設、變更或消滅法 律關係之原因。故行政處分完成後,產生法律關係之創設 、變更或消滅之結果。是徵收之行政處分已因執行完畢而不存在,所存在者為該行政處分所創設存在兩造間之公法上之徵收法律關係。嗣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未依行 為時土地法第233條規定,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者, 依司法院釋字第110號、516號意旨,土地徵收得視為徵收 之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所謂徵收失其效力,係指向後失其效力,而非溯及自始之行政處分無效,因徵收處分已執行完畢而不存在,故所稱失其效力係指公法上之徵收法律關係自有失效原因起失其效力。以未依限發給補償費完竣, 主張徵收失效而提起確認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 項規定,確認兩造間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而非請求確認原徵收處分無效(各級行政法院 94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2 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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