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犯罪嫌疑人甲在被逮捕,並接受警詢後,被移送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複訊。甲向檢察官表示欲與其委任之辯護人談話,檢察官以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及變造證據為由,禁止其與辯護人接見。關於檢察官之禁止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被拘提或逮捕人與辯護人接見的禁止或限制,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設有任何救濟程序,是故,即便甲不服檢察官之禁止處分,亦無任何聲明不服的方法。此為亟需修法因應之規範漏洞
(B)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僅得為暫緩接見之處分,不得禁止。是故,甲若不服檢察官之處分,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C)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僅得以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由禁止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是故,檢察官之禁止處分不合法,甲若不服,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D)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拘提或逮捕後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的接見限制,僅得由法院為之。是故,檢察官之禁止處分違法,甲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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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06), C(95), D(116), E(0) #350917

詳解 (共 7 筆)

#811180
刑訴34 + 修法理由
A 有準抗告可救濟
C 有滅證串供均可禁止
D 檢察官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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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106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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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477

34條

416條(準抗告)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

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

,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

    、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

    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

據。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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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906
麻煩移至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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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556
52. 犯罪嫌疑人甲在被逮捕,並接受警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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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464
100年 - 100年 - 100年律師(第一試)#8321 #8321 --10題 刑法題庫,怎麼有刑事訴訟題? 麻煩小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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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110
由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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