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 著後,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因認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正本 送達乙後,乙不服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始發覺甲係冒乙之姓名。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最為正確?
(A)法院應將判決中乙之姓名年籍資料裁定更正為甲
(B)法院應重新製作記載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之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
(C)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甲有罪
(D)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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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92), C(95), D(853), E(0) #2980750

詳解 (共 4 筆)

#5585691
實務上被冒名,通常程序和簡易判決處刑,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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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384
已開庭:行動說 (看真正被告 也就是冒用人)
未開庭:表示說 (被冒用之人)

簡易判決 不需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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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122
依實務見解,若起訴書所載之人,與檢察官實際採取訴訟行為者為同一人時,係採表示說。「通常程序」,「審理中」發現被告冒名之情形均應撤銷原判決,再更正姓名為判決(51台上594判例)。
如果是在「簡易程序」有冒名之情形實務見解認為,此時法院依刑訴法第453條為立即處分,則被告應認為係「被冒名之人」。若被冒名者不服簡易判決,上訴至第二審合議庭,第二審法院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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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250


於通常審判程序,因踐行直接審理原則,被告原則有出庭必要,在被告冒名頂替造成實際被告和記載之被告為不同人時,實務多按行動說,認僅需以裁定方式更正即可;但於簡易判決處刑,因不以開庭為必要,故無從依行動說以裁定方式更正之,故法院應撤銷一審對於被冒名人之判決,並諭知其無罪。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04847_%E3%80%8C%E5%86%92%E5%90%8D%E3%80%8D%E3%80%81%E3%80%8C%E9%A0%82%E6%9B%BF%E3%80%8D%E3%80%81%E3%80%8C%E5%86%92%E5%90%8D%E9%A0%82%E6%9B%BF%E3%80%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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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48967
未解鎖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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