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銀行之歷次存款紀錄
(B)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
(C)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D)醫院之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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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76), C(147), D(129), E(0) #350918
統計: A(106), B(576), C(147), D(129), E(0) #350918
詳解 (共 10 筆)
#1192073
移送書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要說它缺乏公示性當然也可以, 但最主要它就是為了個案才作成,用來偵查/起訴的.如果隨便作一份移送書就能有證據能力,那檢方基本上在舉證上就有一定優勢啦... 為了達到一定心證,證據能力的填補必須靠有證據能力的人事物,才能叫做"證據".
(檢:達不到證據能力門檻? 馬上補幾份移送書,增加一下%數就能過關!
被告:......都你們玩就好啦.)
(檢:達不到證據能力門檻? 馬上補幾份移送書,增加一下%數就能過關!
被告:......都你們玩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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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07
非公示性、例行性、因個案作成之公務業務上文書,原則依159-4無證據能力。(例外:符合159-5)
10
0
#2354451
159-4:特信性文書須為例行性 / 非個案性使得具有證據能力
8
0
#1191151
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是因為偵查不公開,算非公示性文書所以不能作為證據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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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05
非公示性、例行性、因個案作成之公務業務上文書,除有159-5外,依159-4,無證據能力。
3
0
#3725184
麻煩移至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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