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A)銀行之歷次存款紀錄
(B)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
(C)戶政機關之戶籍謄本
(D)醫院之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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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76), C(147), D(129), E(0) #350918

詳解 (共 10 筆)

#1192073
移送書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要說它缺乏公示性當然也可以, 但最主要它就是為了個案才作成,用來偵查/起訴的.如果隨便作一份移送書就能有證據能力,那檢方基本上在舉證上就有一定優勢啦... 為了達到一定心證,證據能力的填補必須靠有證據能力的人事物,才能叫做"證據".
(檢:達不到證據能力門檻? 馬上補幾份移送書,增加一下%數就能過關!
被告:......都你們玩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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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07
非公示性、例行性、因個案作成之公務業務上文書,原則依159-4無證據能力。(例外:符合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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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451

159-4:特信性文書須為例行性  /   非個案性使得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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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151
調查局之案件移送書是因為偵查不公開,算非公示性文書所以不能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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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864
主要原因是案件移送書會參雜承辦人的主觀認...
(共 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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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05
非公示性、例行性、因個案作成之公務業務上文書,除有159-5外,依159-4,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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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8164
D選項的診斷書有爭議,實務見解(95年度...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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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335
請移至刑訴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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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359
由公職◆刑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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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184
麻煩移至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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