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
(B)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 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C)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 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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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22), C(25), D(45), E(0) #3288959
統計: A(63), B(422), C(25), D(45), E(0) #3288959
詳解 (共 4 筆)
#6439183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成立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不以「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為必要,只要該職務義務具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且機關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即可成立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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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當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其不行使裁量權(未執行職務)原則上並不當然違法。
-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因情事變遷或具體個案事實,導致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縮減至必須採取特定作為(即「裁量收縮至零」),此時若仍不作為,才可能構成怠於執行職務的違法,進而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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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該公共設施的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損害,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 至於國家與受託人間的內部關係,以及受託人是否另負民事責任,則屬另一層面的問題,但不影響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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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
- 國家賠償法第3條關於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學說與實務通說採「無過失責任」或「客觀責任」說,亦即只要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且該欠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不以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這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關於公務員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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