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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8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8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54.大法官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憲。該規定係違反:
(A)男女平等
(B)種族平等
(C)階級平等
(D)宗教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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