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關於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
(B)檢察機關得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C)檢察官羈押被告是違憲的
(D)聲請提審之要件,包括「非法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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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170), C(1632), D(484), E(1) #132104

詳解 (共 3 筆)

#436299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易言之,並不是遭「非法」逮捕拘禁才能聲請提審,遭「合法」逮捕拘禁亦得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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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42
(A)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B)
所謂有「審問處罰」權之機關,依憲法第七十七條乃專指有審判權之各級法院。檢察官並未擁有「審問處罰」之權限,自非憲法上所稱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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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814
非法逮捕拘禁=>聲請追究,非聲請提...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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