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那一種情形違反「平等原則」而構成違憲?
(A)房東張貼「雅房出租限女性」的廣告
(B)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規定,限於榮民之「子」,始得繼承分配予該榮民農場上之土地與眷捨
(C)各種選舉對婦女當選名額予以保障之規定
(D)對於身心障礙者給予的各種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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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 B(4367), C(64), D(28), E(0) #132103
統計: A(633), B(4367), C(64), D(28), E(0) #132103
詳解 (共 8 筆)
#563402
榮民之子...指男生,我還以為包括女生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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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324
釋字第 457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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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2
A:行政行為應受一般法律原則所拘束,但沒規定人民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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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038
子男
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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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806
話說出租套房只限女生不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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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990
我也有同樣疑問
還是因為契約自由所以不限制?
還是因為契約自由所以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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