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 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B)審判長將被告所犯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 下罰金),誤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實際上仍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實務上認為判決並無 違法可言
(C)簡式審判程序訊問證人之方式,毋庸行交互詰問
(D)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為有罪陳述,所以可簡化調查證據程序,但為保障被告訴訟上權利,法院仍應 行合議審判以求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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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15), C(139), D(645), E(0) #2792410

詳解 (共 6 筆)

#6175028
簡式審判程序
  1. 不適用傳聞法則(273-2排除159傳聞法則之限制)
  2. 毋庸進行交叉詰問 (273-2排除166)
  3. 獨任審判 (284-1)
  4. 不適用證物提示 (273-2排除164,未經提示當事人辨認,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5. 可於其他證據調查結束前,調查自白(273-2排除161-3自白調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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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303
第 284-1 條(合議審判) 除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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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375
B選項補充:僅須依刑訴法273-1第二項撤銷原裁定即可,不生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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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162
新修284-1

  •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
    •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洗錢罪。
    • 八、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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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881
傳聞法則」(hearsay rule),係指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之法則,亦即否定、限制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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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434
(A) 159II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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