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079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7 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
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A)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
(B)共同正犯各人,就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之犯罪利得若干、對犯罪利得有無處分權之認定
(C)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
(D)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符合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要件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57號刑事...
未解鎖
(C) 非實體審判程序事項就自由證明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