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
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A)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
(B)共同正犯各人,就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之犯罪利得若干、對犯罪利得有無處分權之認定
(C)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
(D)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符合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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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223), C(122), D(140), E(0) #2980754
統計: A(708), B(223), C(122), D(140), E(0) #2980754
詳解 (共 5 筆)
#6153070
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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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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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1819 號刑事判決
就科刑資料之調查,若屬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節事實」者,應經嚴格證明,其於論罪證據調查階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調查認定。若其為「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實者,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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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062
嚴格證明適用於實體爭點(如犯罪事實),自由證明適用於程序爭點,如法官迴避、刑求抗辯、告訴或上訴逾期與否、強制處分要件、告訴期間、自白是否具備任意性,自由證明亦適用於審判程序外實體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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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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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嚴格證明。科刑資料分兩種,與犯罪事實密切相關者,須「嚴格證明」。但如果涉及「行為人屬性」者,才可自由證明。112台上1461
B 自由證明。關於犯罪所得之證據調查,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者,自由證明即可。106台上3464
CD 自由證明。程序法上事實,僅需自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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