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20 萬元。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乙均未委任訴訟代 理人,且均經法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僅有自稱為甲之輔佐人丙到場。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起訴
(B)法院應令丙以甲之輔佐人身分為陳述
(C)此時發生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
(D)受訴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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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94), C(614), D(129), E(0) #279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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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只是當事人在法庭上手足的延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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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564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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