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之非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之稅率為何?
(A)千分之 6
(B)千分之 6,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課徵
(C)千分之 10
(D)千分之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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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42), C(262), D(38), E(0) #3219593
統計: A(442), B(42), C(262), D(38), E(0) #3219593
詳解 (共 2 筆)
#6611900
土地稅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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