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補充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債務係主債務之一部,具有補充性
(B)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原則上係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停止條件
(C)保證契約本身並非負有停止條件,無待條件成就,保證契約一經成立,即生效力
(D)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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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93), C(174), D(31), E(0) #3311119
統計: A(148), B(93), C(174), D(31), E(0) #3311119
詳解 (共 5 筆)
#6243074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補充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證債務係主債務之一部,具有補充性
(B) 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原則上係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停止條件
(C) 保證契約本身並非負有停止條件,無待條件成就,保證契約一經成立,即生效力
(D)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A) 保證債務係主債務之一部,具有補充性
(B) 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原則上係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停止條件
(C) 保證契約本身並非負有停止條件,無待條件成就,保證契約一經成立,即生效力
(D)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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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740 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第 741 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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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124
正確答案為 (A) 保證債務係主債務之一部,具有補充性。
說明
- 保證契約的補充性: 指保證人的責任是對主債務的補充,而非獨立的債務。也就是說,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 (A) 選項錯誤: 保證債務並非主債務的一部分,而是獨立於主債務的另一個債務。保證契約的補充性,是指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僅於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始負清償責任。
其他選項說明
- (B) 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原則上係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停止條件: 正確,保證人的責任通常以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條件。
- (C) 保證契約本身並非負有停止條件,無待條件成就,保證契約一經成立,即生效力: 正確,保證契約一旦成立,即生效力,保證人即負有保證責任,只是此責任的履行,通常以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條件。
- (D)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正確,此為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主張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追償,若主債務人無資產可供執行,或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方有清償責任。
總結
保證契約具有補充性,但保證債務並非主債務的一部分。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得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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