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合夥人退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因受監護之宣告,雖有監護人,仍應退夥
(B)合夥人死亡,縱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仍應退夥
(C)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D)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原則上得 聲明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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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85), C(39), D(45), E(0) #3311120
統計: A(45), B(285), C(39), D(45), E(0) #3311120
詳解 (共 5 筆)
#6243066
7 下列關於合夥人退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合夥人因受監護之宣告,雖有監護人,仍應退夥
(B) 合夥人死亡,縱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仍應退夥
(C)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D)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原則上得 聲明退夥
(A) 合夥人因受監護之宣告,雖有監護人,仍應退夥
(B) 合夥人死亡,縱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仍應退夥
(C)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D)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原則上得 聲明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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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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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B) 合夥人死亡,縱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仍應退夥。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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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退夥事由: 依民法第687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事由之一而退夥:
- 合夥人死亡
- 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宣告
- 合夥人經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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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選項錯誤: 雖然合夥契約可以約定由繼承人繼承合夥,但繼承並非當然。若合夥契約未特別約定,或繼承人明確表示不願繼承合夥,則合夥人死亡,仍應退夥。
其他選項說明
- (A) 合夥人因受監護之宣告,雖有監護人,仍應退夥: 正確,合夥人受監護宣告,表示其已喪失行為能力,無法繼續參與合夥事務,故應退夥。
- (C)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正確,例如合夥人罹患重病、發生意外等,無法繼續參與合夥事務,得聲明退夥。
- (D)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原則上得聲明退夥: 正確,此為合夥人的任意退夥權,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總結
合夥人的退夥事由,除了死亡、受監護宣告、被開除外,合夥人亦得因重大事由或任意退夥等事由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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