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8 號解釋,財政部以令函限制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分支機構所有
車輛,以 3 輛為限,始免徵使用牌照稅,係違反下列何者而違憲?
(A)憲法第 7 條之平等權
(B)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C)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
(D)憲法第 19 條之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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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287), C(1173), D(399), E(0) #3255972
統計: A(391), B(287), C(1173), D(399), E(0) #325597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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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 : 基於平等原則,要不要課稅,應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的經濟利益」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形式外觀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在杜絕納稅人規避稅捐的行為,達到租稅公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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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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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 3 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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